产权置换的住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
因安置的住房(套房)面积不便于分割,被拆迁人取得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在10㎡以内的(含10㎡),按照房屋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超过面积在10㎡以上的,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交价款。但为了照顾住房面积少的被拆迁人,每户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120㎡的,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可按建筑成本计算补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自建式安置。茂名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安置。自建式安置分为规划小区式自建和零星自建。
实行规划小区式自建的,道路和公共设施用地由拆迁人解决;选择零星自建的,可按应安置面积1∶1的比例安排房屋四周间距及道路建设用地,所需资金由拆迁人支付。
零星拆迁户的安置用地解决途径:①被拆迁人首先选择本村组内安排本户使用的土地;②被拆迁人无地可选的,由本村组统筹安排建房用地;③本村组确实无法安排建房用地的,由拆迁人就近新征土地置换被拆迁人旧宅基地解决安置。
新宅基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25%。
实行自建式安置的,拆迁安置用地面积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计算;孤寡人员每户按60㎡的面积计算,一对夫妻但未生育子女的按90㎡的面积计算;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在原籍依法拥有居住祖屋所有权的外出工作人员(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经本人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以户(以外出时的户为准)为单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占地面积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过120㎡。
实施自建式安置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偿外,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为合法安置人口:
(一)世居或长期(30年以上)在被拆迁村庄生产生活,有承包责任田,并享受宅基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
(二)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迁入或新增的。
男女双方均符合《
婚姻法》结婚条件,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结婚落户,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因父(母)再婚,随父(母)迁入,并参加该集体分配的。
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申领有《收养证》,准予收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