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新出生的。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但已经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理入户的在册人员。
(三)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复退军人,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四)正在接受劳改、劳教、少教的。
(五)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安置的。
第三十条 除生活居住用房外,拆迁公共房屋、私人的附屋、猪栏、牛舍等其他房屋,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偿,不实行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
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可以按货币式、公寓式和自建式安置的标准和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假冒证件、证据的,取消其合法安置人口的资格。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结婚、生育、收养手续,或户口迁入手续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法安置人口情况,由村民小组提供,并经区、镇政府调查审核,以3次公榜形式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房或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经协商一致不入住周转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人口,提供临时安置补助;每户5人以下(含5人)的每月补助800元,每户6人以上(含6人)的每月补助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必须具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和简单的装修,如通水、通电和有可使用的厕所、厨房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性搬迁费。搬迁费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1500元。
以户为单位的,以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当地公安部门在册户籍为依据,由属地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第五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实行提前拆迁奖励措施:
(一)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提前30天完成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10%奖励。
(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提前20天完成拆迁的,按房屋补偿总额的6%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