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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0〕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州城乡中小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州教育体制、卫生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统筹层次,提升全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33号)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现阶段教育布局调整和基本医疗保险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于学有所教、病有所医的目标,注重体现教育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提升中小学生各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全州统一、合理分配、分类实施的原则,全州统一政策,实行统一调剂中小学生医保基金,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切实解决全州广大中小学生就医购药的实际问题。
  二、统筹方法
  (一)全州所有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青海师大海南校区学生)由学校按户籍管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中小学学生中农村户籍的按规定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籍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业学校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无论是非农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
  (二)在城镇、农村中属于低保户、困难户、重残儿童的学生,其医保费均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三、参保和缴费办法
  (一)全州所有在校学生的参保和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方负责,于每年9月组织本校所有学生参加当地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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