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不给予缴费补贴。
  (四)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口迁入我市农村牧区参加新农保的,由本人按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纳入统筹基金,不记入个人账户,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养老金不做调整。
  七、政府补贴负担比例
  列入国家试点地区的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增加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自治区、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我市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非试点地区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市、旗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市、旗县区补贴负担比例为: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矿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不满60周岁的农牧民,将个人缴费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政策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农牧民,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国家和自治区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冲减其原待遇的基础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后,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办法执行。
  九、基金监督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将每年应负担的新农保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新农保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