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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气象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GB/T18802-2006)和《建筑物雷击风险评估》(GB/T21714-2008)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伊春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防雷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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