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监督职责。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和目录。建立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商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0、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及交易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改进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强化监管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执行《青海地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青海地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地区财政局、国资委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1、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决策权限,强化决策主体责任,实现事权、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行署办公室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加强行政决策的公开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度。重大行政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健全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纠正改错机制。(地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14、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有效期,未明确有效期的,原则上以5年为时限。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每2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