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和群众举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上网公布。(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改进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16、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各县和行署各部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变更、撤回、撤销,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进一步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规定、妨碍本地区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保留的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加强监管。(地区编办、监察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7、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各级政务大局和部门办事窗口建设,完善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行署办公室,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18、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和完善地、县政府各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基本实现地、县两级行政机关网上政务公开、网上协同办公。(行署办公室、监察局、经商委、财政局、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9、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工作实效,积极维护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行风建设,狠抓工作落实,严肃查处乱收费和价格欺诈等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探索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提高政府履行职能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建立失信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行署办公室、地区经委、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0、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拟定、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市场中介解决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积极从源头上消除执法行为中的腐败现象。(地区编办、监察局分工负责,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