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相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大对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力度,促使其落实办事公开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水平。(地区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构建和谐执法环境。
2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规范行政执法机构,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地区编办、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3、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评议考核、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4、继续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海东地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在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每年案卷评查制度,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5、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裁量权,应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并将规范标准公布执行。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信息,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和使用国务院部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件的,使用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造册备案并接受统一监督。(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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