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3、认真接受司法监督。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因不应诉而导致败诉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确保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行署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举报行政违法行为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地区监察局,有关部门参与)
35、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以推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加强对全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健全投诉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促成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坚决克服行政执法不规范、不公平现象。(行署法制办、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36、依法进行专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落实行政过错问责制,强化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做好对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地区审计局、地区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37、加强领导。要严格实行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健全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不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视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行署办公室、地区编办、行署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38、严格考核。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范围,增加其在政府目标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建立完善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免挂钩的考核考查制度。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有效开展。(地区考核办、行署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