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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为切实加强本市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市政府第129号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已经国家人防办、军区人防办或市民防办批准报废,但仍未拆除或回填处理的公用民防工程。

  二、管理内容

  (一)摸清现状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历年(至2009年12月31日)批准报废的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别填写《区县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现状统计表》、《区县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汇总表》、《区县在用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明细表》(见附表),并在2010年4月26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和《区县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汇总表》、《区县在用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明细表》上报市民防办。

  (二)分类管理

  各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对所管辖的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进行梳理分析,实施分类管理。

  1、对危及地面安全,有坍塌危险的工程,必须及时做好拆除、回填工作,避免发生坍塌事故和次生灾害。拆除、回填的经费视情分别由市、区县民防专项资金保障。

  2、对不危及地面安全,没有坍塌危险的工程,能拆除、回填的应尽量拆除、回填,暂时不能拆除、回填的,应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封闭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窗等。渗漏水严重的,应定期抽水,防止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

  3、对仅仅丧失防护功能,但结构良好,作为普通地下室在使用的工程,应报请消防、工商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使用,并应严格控制使用业态,不得用作商场、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平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安全。

  (三)档案管理

  各级民防部门要对所管辖的保留报废公用民防工程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做到“一工程一档案”,并做好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登记制度,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处理情况、准予使用文件及业态等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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