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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防办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地下水井、蓄水池、河流等水体,并配备移动供水车辆,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

  三、环卫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根据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各应急避难场所内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I、II类应急避难场所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

  五、通信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在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以及各I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也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与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

  通道设置数量,连接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上至少设置2条。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还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应与本市公安部门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规划相结合。通常情况下,I类应急避难场所都应建有直升机停机坪(或在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视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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