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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2.建设领域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合同由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本人签订;
  3.建筑施工单位应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文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可委托工程所在地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完成劳动工作量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详实记录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项目、数额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等有关内容,相关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查。
  2.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发包方应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3.建筑施工单位终止或者依法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一次性足额付清其工资。
  4.建筑施工单位要按月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视同为拖欠工资。
  5.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可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程序。
  (1)建筑施工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并得到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2)由于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3)由于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4)由于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5)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建筑施工单位预先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不足使用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6.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建筑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筑施工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建筑施工单位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自用工之日起,应按规定为其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随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不断趋于完善,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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