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二)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
第十五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六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预售人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过新晃电视台或新晃县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八条 预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按揭等手续:
(一) 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付款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和预售人的收款发票的;
(二) 承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人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