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四章 预售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采取集资、贷款、收取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预售人在填写完整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第二十四条 承购人、预售人双方可以就商品房买卖交易签订定金书面协议,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缴纳由预售人在填写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账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账。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承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3日内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银信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局三方签订《新晃侗族自治县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 预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填写商品房工程建设投资总费用计划表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设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缴纳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供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预售款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