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平对待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坚持同类情况相同对待。同一机关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坚决制止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与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4、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参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并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科学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于2010年9月前制定好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编号,并予以公布。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一般不得少于3个。对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上限原则上控制在法定中限,其他的罚款阶次也要相应下调,但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除外。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本部门和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二)严格注重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