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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部门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送交县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时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各级各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价制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每年选择3-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价,要对执行“三统一”制度情况加强检查和指导,纠正和通报未经“三统一”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及时就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制定机关反馈。
  第二十八条 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经县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材料后15日内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并按月公布目录;违法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分别向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其中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向其市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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