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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3.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它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县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4.创建早期教育指导网络。到2012年,创建1个县早期教育指导中心,4个早期教育指导站。加强对0至5岁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
  (三)发展目标
  1.到2012年,中心集镇和常住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的乡镇、管理区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其他乡镇中心幼儿园75%以上要争取达到省三级幼儿园标准。
  2.到2012年,县城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0%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达75%以上;幼儿园教师执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全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3%以上。至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完善体制,强化职责,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建立县、乡镇(管理区)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四)县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统筹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上(含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乡镇政府协同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幼儿园定点布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办好村级幼儿园;对乡镇、村两级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在幼儿园的新建、改建过程中,做好征地的政策处理和协调工作;做好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提供保障;发现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及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相关部门取缔非法幼儿园,做好入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五)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全县学前教育,负责制定办园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制定督导评估办法,定期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
  (六)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学前教育布局发展规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幼儿园建设的审批、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园舍安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切实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发改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等级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维护幼儿园及其周边环境安全。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接送车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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