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投入,加快建设,促进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从2010年开始,在保障原有财政性教育事业经费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到2012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县财政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达5%以上。公办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达到当地公办小学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1/3以上。
(八)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每年县财政安排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幼儿园升等级奖励,新建、改建民办幼儿园奖励,公办幼儿园自聘教师和上等级民办幼儿园合格教师社会保障,农村幼儿园营养餐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学前教育发展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奖励等。
(九)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县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由县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落实政策,提高教师素质
(十)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教育局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必须在2012年前取得任职资格。
(十一)加大对乡镇及以上小学附属中心幼儿园管理和建设,核定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到2012年,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业教师,3-6班的幼儿园每班配备1.5名学前教育专业教师。
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对于达到二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委派1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3个班安排1名在编公办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对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公派教师(或园长)。
推行县城示范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到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挂职、支教制度,切实有效提高全县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十二)实行教师最低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对上省等级的民办(含公建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局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县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