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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十三)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本县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城区公办幼儿园要适度承担乡镇、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培训任务。
  六、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四)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2-3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加大执法力度,由幼儿园所在地的乡镇(管理区)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十五)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实行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县内同一区域、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切实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十七)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努力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弱园、举办分园以及园长(教师)培养培训、下乡支教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十八)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乡镇、管理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各乡镇、管理区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各乡镇、管理区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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