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禁止生产、运输、交易木炭的规定
(2010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立县、产业强县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木炭,是指采伐林区木材经过不完全燃烧,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热解,形成深褐色或黑色多孔的固体燃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生产、运输、交易木炭的一切活动,无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关系到未来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在发展经济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效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决不能犯滥伐天然林烧制木炭这种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无法挽回的错误,决不能以牺牲资源环境而换取一时的利益。
第五条 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生产、运输、交易木炭。
第六条 禁炭工作是全县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推诿,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
第七条 从规定生效之日起 ,有关木炭生产、运输、收购手续一律作废。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以召开会议、张贴标语、发放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做好禁炭工作的意义、政策、目的等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理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禁炭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根据实际要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本乡(镇)内的禁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