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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二)根据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三)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建议;

  (四)建立救助工作种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情况;

  (五)对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执行救助工作情况。

第三章 执行救助资金的来源、设立及救助对象

  第六条 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政府补助;

  (二)人民法院执行款项到位后所扣回的执行救助款;

  (三)社会捐赠;

  (四)上级补助。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科目设置及其他涉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在县民政局开设救助资金专户,同时设立专项科目,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由县民政局安排专人管理,县财政局进行监管。

  第八条 救助资金的流转程序。所有政府财政补助、人民法院执行款项到位后所扣回的执行救助款和社会捐赠等救助资金,均全部缴入县民政局开设的救助资金专户。

  第九条 救助对象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穷尽所有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或中止执行的“三养”(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 在城镇或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患重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第四章 救助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两种方式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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