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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会保险局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资料提供给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农业银行岫岩支行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社会保险局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社会保险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社会保险局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六)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政府(办事处)应按上述有关程序,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登记手续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份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十、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时由市、县政府另行筹资支付。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县共同筹资支付(扣除国家、省政府补助,市、县政府各负担50%)。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退保
  (一)在岫岩县范围内乡镇(办事处)或村间户口关系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二)户口迁出岫岩,迁入地已建立新农保制度,且能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一并转入迁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一次性返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的本金和利息原渠道退回市、县财政专户;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县社会保险局,待条件具备时办理转移手续。
  (三)新农保实施后,外埠户口迁入本县的农村居民,原地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允许转移养老关系;原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允许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的标准补缴不足15年部分保费,按规定享受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已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村居民,可将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并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核算,计发相应待遇。
  (五)参加了新农保,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将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政府补贴的本金和利息原渠道退回市、县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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