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也相应停止,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继续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正常恢复,在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规定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享受相应待遇。
(八)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
十二、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十三、其他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告,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注销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政府补贴的本金和利息原渠道退回市、县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含缓刑),服刑期间停止领取养老金。服刑期满后从释放次月起,按服刑前享受的养老金标准领取。服刑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新农保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资金扶持政策,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按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四、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新农保试点期间,乡镇政府(办事处)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可配备农保代办员,由村干部兼任。
十五、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六、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