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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政发〔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一)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地名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方案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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