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听证陈述人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

  听证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定,参加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三)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四)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五)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八)听证会结束后,组织听证评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部门陈述人由听证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公众陈述人的询问。

  第十一条 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不得多于25人少于5人,其中第(一)、(二)项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一)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三)听证组织单位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担任公众陈述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或相关专家。

  第十二条 公众陈述人在听证会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