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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中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的,载明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可邀请3-5名公民代表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旁听,旁听人员不作陈述意见。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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