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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部门陈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条 听证组织单位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听证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扰乱听证会秩序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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