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粮食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经营者
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为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经营者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指在粮食过剩或短缺时,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的警戒线库存量。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第三条 在粮食市场正常和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最低库存量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下同)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量的10%;
粮食加工经营者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平均加工量的20%;
粮食销售经营者(月平均销售量在10吨以上,下同)最低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平均销售量的10%。
第四条 在出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自治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最高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量的20%;
粮食加工经营者最高库存量为上年度月平均加工量的40%(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