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成立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普洱市辖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
(一)普洱市驻思茅城区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驻思茅城区的中央、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个体身份参保人由所在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以单位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缴;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筹资缴纳。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的来源
(一)国家机关、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单位财政体制关系由现行资金供给渠道拨款,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缴纳。
(二)财政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财政体制关系由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筹集缴纳。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社会保险费或福利费(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各参保单位(含个体身份参保人)于每年2月底前,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工资(收入)总额,提供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等资料,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于当年4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持有关材料及时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增减手续。
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根据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个体身份参保人按收入申报的工资低于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60%、低于300%的,以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核定缴费基数。
(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