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的运行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体身份参保人向地税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据由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别提供给市、县(区)地税部门。参保单位按月、个体身份参保人按年向所属地税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拒付,也不得减免和缓交。如发生欠费必须及时补缴,按欠费当年的缴费基数核定补缴基数,补缴之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统筹基金的管理和调剂
第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县(区)历年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含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及配套资金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清缴资金)暂由各县(区)按基金管理规定管理,历年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全额上解市级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启动后,各县(区)每月实际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于次月10日内全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从市级统筹当年起,根据上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各项指标综合考核情况对县(区)进行基金补助和调剂。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部分按县(区)实际支出补助。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县(区)当年支出不超过当年上解数、且医疗保险指标综合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给予补助;医疗保险指标综合考核评分80-90分的,给予90%的补助;医疗保险指标综合考核评分低于80分的,给予80%的补助。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县(区)当年支出超过当年上解数的根据医疗保险指标综合考核情况按比例进行调剂(见《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需要动用历年结余基金的县(区),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财政局复核后,用本县(区)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本县(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年中根据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经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市财政基金专户向县财政基金专户预拨周转金,年度末按实际应划拨数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