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存款利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的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个人账户实行IC卡管理。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医疗保险证和IC卡。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一)个人账户记载下列内容:
1.参保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工作状态(在职、退休、退职、退养等)、驻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2.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
3.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身份参保人8%的缴费部分)中按照年龄、缴费基数等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具体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9%,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2.3%,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或退休金总额的3.8%计入个人账户,已办理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退休金的参保人以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8%计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和结余资金的本息。
5.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及其他国家政策性补助金额。
(二)单位和个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账户每月记入一次。
(三)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1.职工在统筹地范围内工作调动、转移时,只转关系;调出本统筹地的,个人账户余额随工作关系转到调入地区。
2.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发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 其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定向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在定点医院门诊看病、治疗,定点药店购药等小额医疗费用支付。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个人账户IC卡资金不够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付费结算。
第三十二条 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
(三)经批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慢性疾病,具体病种和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及统筹补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