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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由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组织专家先期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其审查意见或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用地审批情况、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情况、各项配套设施情况、方案优缺点、修改完善意见等。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市规委会审议。

  3、审议的材料必须在会议确定后提前一天送交参会成员审阅。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由市规委会主任召开或委托副主任召开。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1、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专家人员和数量,涉及重大问题,可邀请2-3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2、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3、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人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四)审议内容:

  1、主要对市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形成的技术审查意见或论证意见进行审定;

  2、就特邀专家提出的规划意见进行审议和审定;

  3、就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

  (五)议题表决和通过。市规委会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投票表决。决议必须获得市规委会参会委员五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会议纪要签发。办公室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会议纪要一般由市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开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规委会副主任签发。

  (七)市规委例会或专题会议的现场记录、委员的投票及文字意见、会议纪要以及审签纪录,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第九条 对特殊重大项目,必要时可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开市规委会部分委员参与的临时会议,指导项目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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