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31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日
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的社会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怀化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是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安监、环保、质监、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城管行政执法、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并做好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五条 城区下列区域或场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党、政、军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