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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区主次干道及天桥、隧道;

  (十)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在禁放区内,任何时候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六条 城区东至石门乡金海加油站,西至城西停车场,南至新汽车南站,北至怀铁分局龙泉雅苑,划定为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随着城市发展而需要调整限放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在限放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以及十月一日国庆节全天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以安监、质监、供销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限放区内不得销售和燃放下列烟花爆竹产品: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等);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和直径超过30毫米、长度超过200毫米的双响炮等)。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新产品说明,在空旷地面上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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