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需在限放区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