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阶段(2010年8月)
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实际使用人准确填写《登记表》,签字盖章后,在8月31日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1月)
1.县政府结合本地区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实际状况,以全县9个镇缴税为单位,即新宾镇、旺清门、永陵、大四平、平顶山、苇子峪、南杂木、上夹河、木奇镇9个镇划分成9个税源普查区,并相应成立由当地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地税、房产和街道社区等部门组成的9个税源普查工作组,负责以上9个镇的税源普查工作。明确责任与分工,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
2.土地部门负责普查地籍证明,核实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对不能提供地籍证明或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部门核发证明偏差较大的,负责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负责无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采用GPS测量工作,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源普查工作组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负责对占用土地面积存在争议的予以确认,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需办理权属证书的,应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再到相关部门办理。
3.房产部门负责普查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账簿、商品房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纳税人不能提供产权证明或拒不提供房产原值证明的,由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产权或房产原值资料予以确认,对所提供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重新予以评估;对出租的房产,要查看房产租借合同(或协议),参考同类地段同类规模的房产租赁价格,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对租赁价格明显偏低或不提供租金收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依据税收法律重新核定确认,执行政策有误的予以纠正;负责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分批及时整理、归类;负责对纳税人自查报送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对确认无误的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进行金税三期维护,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负责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属地原则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负责认定企业房产租给其他企业使用,以出租方为纳税人;对企业房产租给个人使用,以承租方为纳税人,如企业提供出相关的完税证明,相应抵顶承租人的应纳税额;对个人房产出租企业使用,以出租方为纳税人,对个人房产出租给个人使用,以承租方为纳税人。负责商住两用房的认定工作;负责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追缴税费款;负责对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采取核定征收:房屋出租核定税额标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未达到起征点的,每平方米每月定额为2至6元;达到起征点的,每平方米每月定额为4至8元;居民住房出租每平方米每月定额为0.2至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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