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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3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范围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
  二、工作原则及方法
  本次文件清理工作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级政府或部门制发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对每份规范性文件要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处理意见。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没有列入重新公布继续有效目录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工作主体及分工
  凡是有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县、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是清理工作的主体。各工作主体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文件清理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7月底前结束,整个清理工作分两方面同时进行。
  一方面是从4月份开始,清理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起草并组织实施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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