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执行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汇报并说明停、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完成《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全部内容,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且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五份(详见附件二)及评审资料报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其初审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应用成果评审。区直企业和中央在宁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经验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6)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和专利;
(8)新技术应用关键施工过程照片、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