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卫生行政机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要参照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乡镇情况,组建乡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⑷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