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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⑴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10例以下的死亡病例。
  ⑶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⑸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⑴一周内在全县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⑷县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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