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⑷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主要包括
⑴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10例以下的死亡病例。
⑶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⑸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主要包括
⑴一周内在全县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⑵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⑶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⑷县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