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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4.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应急反应原则
  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⑵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⑶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⑸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反应措施
  5.2.1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⑵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临时征用房屋等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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