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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⑷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⑸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⑹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畜牧、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⑺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⑻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⑼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⑴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⑵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⑷加强督导检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县或重点乡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⑸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县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⑹组织技术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⑺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⑻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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