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4培训与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