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的体现党和政府对抚恤优待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浙民优〔2008〕225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景政办发〔2009〕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医疗保障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人员)。
二、明确医疗保障内容
(一)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抚恤优待对象的补充医疗保障,实行专帐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医疗补助资金及业务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安排。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医疗补助。
补助范围:个人帐户支付后不足部分,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旧伤复发治疗等医疗费用,支付渠道统一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两参”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无力支付的,经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