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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属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村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由县财政解决。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省、市、县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优待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不低于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不低于60%;烈士遗属,不低于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低于70%;病故军人遗属,不低于60%;解放战争复员军人,不低于60%;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不低于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六)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有较大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审查公示,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给予医疗救助。

  (七)县人民医院、鹤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英川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渤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指定医院。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在指定医院就诊时,享受下列医疗优待: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2.免收普通挂号和急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挂号费;

  3.免收普通门诊、急诊留观和住院诊查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诊查费和国家级、省级名老中医诊查费。

  指定医院应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中的非个人自付部分,应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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