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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分工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负责抚恤优待对象名单的提供、人员性质的确认和审核工作;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抚恤优待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其他

  (一)抚恤优待对象一般在指定医院就诊,患疑难重症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二)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三)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1.不按规定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及购买药品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抚恤优待对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医疗报销经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五)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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