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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要求,根据《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的原则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的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初始信息的责任主体。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是报告应对处置信息的责任主体,设置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告信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为信息报告相对主体,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外籍和港澳台侨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信息,要按部门职责,分别报送市外侨办、台办,并由市外侨办和台办及时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地市。
  三、信息报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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