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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凡涉密信息必须按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告。
  五、信息报告的程序
  (一)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程序。
  1.对突发公共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测预警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收到各类预测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策要求通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联动单位。
  4.市级人民政府接到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事件可能发生的程度,评估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确定预警级别,较重(Ⅲ级)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市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属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报告的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认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或在县(市、区)敏感地区、时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事件,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演变成较大(Ⅲ级)以上的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在事发1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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