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3小时内上报。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发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四)对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原因。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应对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值班网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和文件传输系统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互联网、境外媒体信息来源点多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应将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方式告知基层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居民。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八、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要按照及时、准确、统一、保密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跟踪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处置,以及做好续报工作。
(一)信息受理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电话报告时,要在《值班电话记录簿》上做好具体详细记录,包括:①时间;②地点;③事件起因、过程、采取的措施、结果、已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有关情况;④报告者已报告或通知的领导、单位、时间;⑤报告者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⑥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2.应立即向办公室(应急办)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主动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