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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制定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二)价格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限价和零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执行到位,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市物价局、卫生局)
  (三)生产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能会对我市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圈套影响,必须做好相应的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我市国家基本药品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市经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委)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优胜劣汰有可能使得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对此要做好研判。
  --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序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市商务局、经委、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 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市卫生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市卫生局)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按照自治区调整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我市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防城港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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